(1)通过土壤污染状况普查、详查和监测、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;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条)
(2)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;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条)
(3)拟收回、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疑似污染地块(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》第三条)
当符合上述条件,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时,生态环境部门将书面通知企业,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。(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)